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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成品住房新政来啦
吴江信息港 房产频道  发布时间:2020-10-26  来源:

    近日,昆山市人民政府印发《昆山市新建成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成品住房建设的基本规定、样板房制度、验收管理、保修及质量投诉、参建单位责任、行政监管等六个方面。该《管理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成品住房
 
    指套内所有功能空间固定面的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等全部完成,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房。
 
    建设
 
    要求“四个同步”
 
    成品住房建设“四个同步”是什么?
 
    这类商品住房装修工程应同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报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在房屋主体工程施工图审查完成前报送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应一次性办理房屋主体和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装修工程应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或管理。
 
    成品住房最低保修期是多少?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成品住房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销售
 
    实行“交付样板房”制度
 
    鼓励有条件的在可售房源内设置样板房。建设单位在新建成品住房首次申报价格备案前,应在销售现场选择典型户型设置“交付样板房”。验收合格的样板房,作为成品住房价格、销售、验收和交房的重要参照标准和依据。
 
    什么是交付样板房?
 
    交付样板房是按照成品住房交付购房人时实际标准装修制作,需“所见既所得”,真实反映交付时的户型、结构尺寸、装饰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等,不得增加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装饰和设置。
 
    样板房需保留多长时间?
 
    装饰装修批量施工前,应在各标段可售房源内设置典型户型样板房,并保留至相同类型房屋取得交付使用备案证书不少于三个月后予以处置。
 
    装饰装修材料要公示吗?
 
    实行装饰装修材料公示制度,应在样板房内公示成品住房的相关建设信息,包括实施成品住房建设的楼栋、户型,建筑和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单位,主要部品、材料、设备表(包括材质、规格、品牌、型号等,不得只标品牌)、备选的装修材料或成品设备、装饰工程施工工艺视频展示等。
 
    成品住房买卖合同有哪些需特别关注的内容?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情况中,明确注明所购房屋性质为成品住房,并提供装修主要部品、材料、设备表。如工程建设周期较长,所订购产品因厂家等原因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应在买卖合同中就此类可能产生的变化约定处理方式,可采用1~2种装修材料或成品设备备选,不应使用 “高级” “优质” “同等档次品牌” 等模糊性表述,产品品质不低于原产品标准。成品住房建设单位应在毛坯房交接验收合格后进行集中装修,不得为了规避监管引导业主与第三方装修单位单独签订装修协议。
 
    验收
 
    突出“一房一验”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应当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成品住房设计、施工、采购、验收、交付及售后等环节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进一步加强成品住房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强化分户验收,实行“一房一验”,确保成品住房工程质量。
 
    什么是交接验收?
 
    成品住房装饰装修施工前,应制定交接验收方案,明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参加人员、检验仪器(或工具)、交接范围等内容。交接验收前应按相关要求完成淋水蓄水试验并合格。交接验收应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验收,验收中应对裂缝、渗漏等常见质量缺陷进行重点排查,明确质量缺陷责任主体,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责任单位对交接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符合要求后及时进行交接。
 
    什么是“一房一验”?
 
    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按分户验收相关规定,实行 “一房一验” ,分户验收以涉及安全性能、使用功能、观感质量及几何尺寸等内容为检查重点。全部合格后每户张贴 “成品住房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 。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应按规定处理并重新组织分户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
 
    什么是业主开放活动?
 
    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物业公司对装修内容进行全数检查。建设单位应安排工地开放活动,征询购房业主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整改。
 
    监管
 
    加强部门联动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区镇建管部门、价格备案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成品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对于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质量保修责任,不积极协调处理成品住房质量投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降低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对于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
 
    来源:昆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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